山东健康集团淄博医院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医院信息公开工作,打造阳光医院,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暂行规定》(鲁国资财监〔2015〕3号)、《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国资财监〔2021〕2号)、《山东国欣颐养健康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国欣颐养发〔2021〕24号),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医院在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职责的过程中,公开发布的以文字、图片、图表、视频等形式记录或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及时和保密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开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 发布信息涉及其他单位或者社会机构的,应当与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时沟通、确认。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信息公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等基本信息

   1.医院简介;

   2.医院宗旨和业务范围;

   3.医院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

   (二)医院管理架构

   1.治理结构;

   2.基本管理制度;

   3.组织机构。

   (三)重要人事变动

   医院党委委员、院班子成员等人事变动情况。

   (四)医院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情况

   医院主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具体标准按照鲁国资财监﹝2015﹞3号文件执行)

   1.财务预算、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2.年度、中期、季度财务信息情况;

   3.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

   (五)重大改制重组结果;

   1.重组整合情况;

   2.改革改制情况;

   3.对外合资合作情况。

   (六)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七)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1.社会责任报告(如有)

   2.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劳动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情况;

   3.人才引进、职工招聘、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职工培训等人才队伍建设情况;

   4.职工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情况;

   5.医院提供诊疗服务情况;

   6.结对帮扶、扶贫送温暖等情况;

   7.对外大额捐赠、赞助情况。

   (九)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拟发布的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与相关机构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一)医院联合其他机构发布的信息;

   (二)其他机构联合医院发布的信息;

   (三)拟发布的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需征得有关机构同意的,未经同意不得发布。

   第七条 医院发生的需要及时公开的重大事项实行即时公开;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实行即时公开;其他事项按相关规定实行公开。

  第八条除本制度明确必须公开的事项外,职工和社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或科研的需要,依法向医院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医院对申请公开的有关信息,依法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申请人公开;依法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责任分工

   第九条 院长是信息公开的总负责人,明确一名班子成员分管信息公开工作,综合办公室负责人是信息公开的管理责任人。

   第十条综合办公室是信息公开综合协调部门,统筹医院层面重大信息的公开、披露、发布,指导、协调和监督各二级单位重大信息的公开实施。

   第十一条医院信息编报实行综合办公室统一协调、各部门分工负责。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专栏设计,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

  (二)法务风险部负责为信息公开工作提供法律支持与服务,并进行风险评估;

   (三)党务办公室负责经审定信息的发布及舆情监控;

   (四)信息中心负责医院门户网站运维管理和技术保障工作;

   (五)各信息来源部门负责收集、审核、提供职责范围内的信息(详见附件)。

   第十二条责任分工中未予明确或需临时公开的信息,由公司综合办公室统一安排协调。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方式和时限

   第十三条信息公开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集团公司门户网站;

   (二)医院门户网站;

   (三)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网站;

   (四)报刊、微博、微信等媒体;

   (五)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开方式。

   第十四条公司门户网站、上一级公司门户网站是公司信息公开的主要载体,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对信息公开的法定依据、信息范围、信息公开内容、联络方式等进行公开。

   第十五条 医院门户网站应与集团官方网站、医院微信公众号进行有效链接,确保以不同方式公开的信息能及时有效公开。

   第十六条涉及医院财务状况的信息,年度公开信息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公开;中期公开信息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公开。

   需要即时公开的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时立即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信息公开的流程

   第十七条各信息拥有部门按照职责及时编写需公开的信息,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报综合办公室。

   第十八条公开信息前,由综合办公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九条医院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公开的信息公开前,须由分管领导审阅,院长审定。

   第二十条各分管领导应当关注信息公开文件的编制情况,敦促信息公开管理部门、编制部门履行相关公开程序,保证相关信息在规定时限内公开,履行信息公开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