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淄川区选举委员会公告

  (第一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和《淄川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规定,为确保公民有效地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权利,做好我区选民登记工作,特公告如下:

   一、淄川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日为2016年12月26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于12月6日前公布选民名单,12月11日前公布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和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12月19日前公布协商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二、《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规定:凡年满十八周岁具有选民资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按选区进行选民登记。计算年满十八周岁的时间,以当地规定的选举日为准。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的具体规定:

   (一)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在户口所在地登记;

   (二)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企业职工,在校学生,在所在单位的选区登记;

   (三)行政关系仍在原工作单位的退休、离休人员由所在单位进行登记;行政关系不在原单位的,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如本人要求在居住地参加选举,居住地选举工作机构应在取得其户口所在地选举委员会的证明后准予登记;

   (四)户口不在城市而短期在城市工作和居住的人员,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

   (五)临时外出人员,在其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登记;

   (六)在本选区的外来暂住人员,取得选民资格证明的,可以在所在选区进行登记;

   (七)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选举期间在本省内的,可以凭本人身份证件在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或者现工作所在地登记。

   三、对在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而不属于本部门、本单位的应登记人员,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动员其主动回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或者取得户口所在地选举委员会证明后再进行登记。

   四、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予登记。

   五、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六、本行政区域内的各部门、各单位,应遵照上述精神,于12月5日前对本部门、本单位人员详细登记。具有选民资格的公民应当珍惜和尊重自己的民主权利,主动到单位或户口所在地选民登记站登记,确保选民登记不错、不漏、不重。

   七、淄川区选举委员会、各镇选举委员会和各街道、开发区、淄矿集团选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咨询电话:淄川区选举委员会:5163389;洪山镇:5811073;昆仑镇:5781609;双杨镇:5481001;罗村镇:2275966;寨里镇:5610670;龙泉镇:5887170;岭子镇:5588000;西河镇:5510005;太河镇:5080008;般阳路街道:5181966;将军路街道:5750006;松龄路街道:5181964;开发区:5136988;淄矿集团:5851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