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索要、收受“红包”和回扣的规定

  为切实抓好医院行风建设,树立医务人员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关于严禁向患者收取“红包”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禁索要、收受“红包”和各种形式的回扣

(一)本规定所指的索要和收受“红包”,是指患者在诊疗活动期间,经治医务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七条第十款的规定,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钱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二)严禁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收取任何单位发放的“开单费”、“临床促销费”、“处方费”、“统方费”等形式的回扣,严禁利用处方权为个人谋私利,切实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三)严禁医务人员通过介绍病人入院、检查、手术、治疗等收受回扣,以及为药品经销单位或个人代开、代售药械或要求病人到指定药店购药。

   (四)严禁医务人员私自收取“会诊费”、“手术费”等,严格执行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五)医务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的神圣职责。遵循“一切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宗旨,做到对工作认真负责,对患者热心、耐心、细心,精心诊治,优质服务,廉洁行医。

  二、关于收受“红包”和各种形式回扣的处理

对患者在诊疗期间,患者或亲属(朋友)向经治医务人员主动赠送的钱物应予谢绝,并做好说服和解释工作,对一时难以谢绝的“红包”和各种形式回扣,应在2个工作日内为患者交付住院押金或上交监察科。对收受患者“红包”和各种形式回扣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收受“红包”和各种形式回扣一次金额1000元以下的,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责成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追缴“红包”和回扣,并按“红包”和回扣金额的3倍至5倍扣发奖金,取消当年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及评先评优的资格。

   (二)收受“红包”和各种形式回扣一次金额1000元以上(含1000元)或收受“红包”和各种形式回扣两次以上,追缴“红包”和回扣,并按“红包”和回扣金额的3倍至5倍扣发奖金,降聘专业技术职务1年,取消评先评优的资格,同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凡向患者和药械经销单位索要钱物的,追缴收受的回扣,并按收受回扣金额的3倍至5倍扣发奖金。从查实之日起,给予当事人降聘专业技术职务2年,3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或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处理,取消评先评优的资格。

   (四)因收受“红包”并造成医疗事故的,报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其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医院其他工作人员作为“中间人”收受、转交、骗取、暗示索要“红包”、回扣或财物的,参照本规定处理。

  (六)科室收受和私分回扣的,追缴收受的回扣,按个人所分得回扣金额的3倍至5倍扣发奖金,并按所得金额数给予相应的处理,科主任承担领导责任,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